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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500元为何最终判退1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6-01-26 03:17    文字:【】【】【

   富联注册,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判决超市退还张某货款1元,驳回其提出的10倍价款赔偿及3倍赔偿请求。

  此前,张某在贵港一家生活超市以1元购买了1个土豆,回家清洗时发现土豆表面有部分变色,认为存在质量问题,随即向超市索赔1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投诉至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未发现该超市销售发芽、霉变的土豆等不合格产品。

  2025年7月,张某诉至港北区法院,要求超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及损失3倍的赔偿,共计1500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主张的两项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条件是否均已成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10倍价款赔偿,需同时满足“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经营者“明知”这两个核心要件。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若仅存在部分表皮变色等情况,通过挑拣、清洗能保证食用安全的,不属于禁止销售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仅提供土豆表皮变色照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土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不足以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超市提交了完整的进货凭证,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结合监管部门核查结果,亦无法认定超市对涉案土豆所谓“质量问题”存在“明知”的主观状态。

  关于3倍赔偿请求,法院指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需满足经营者主观故意、实施欺诈行为、消费者因误导购买这三个要件。本案中,超市并未故意隐瞒土豆相关真实情况,张某系自主选购涉案土豆,不存在因超市误导而作出错误购买决策的情形,因此超市的行为不构成欺诈,3倍赔偿请求亦无法得到支持。

  综上,法院认定张某提出的两项惩罚性赔偿请求均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超市明确同意退还张某货款1元,法院依法准许。

  食用农产品具有天然生长特性,部分表面瑕疵消费者可通过外观辨识、清洗处理等方式排除,并非必然属于质量安全问题。

  法官指出,法律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核心目的是制裁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销售、故意实施欺诈等主观恶意明显的违法行为,而非将所有产品表面瑕疵都纳入惩罚性赔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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